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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須考慮修例回應網約車需求 (社評)

By on July 18, 2018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專欄「社評

根據現行法例,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始終難有生存空間,缺乏特定牌照的汽車司機載客取酬乃犯法行為,然而這樣的服務實實在在有市場需求,應該怎樣取捨?特區政府必須與時俱進,認真而迫切地考慮修改法例,適當地容許方興未艾的出租車服務。

警方去年針對Uber公司安排出租私家車問題,先後採取多次「放蛇」行動,控告司機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案件昨日在九龍城法院裁決,二十八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罰款三千八百元至四千五百元不等。裁判官杜浩成指出,任何車輛用作出租或取酬,必須獲運輸署批准,而案中被告均不曾向運輸署申請;且涉案被告與乘客互不認識,明顯取酬載客,沒有其他原因,因此罪名成立。

儘管被告罪成,但杜浩成在判詞之中提出,優秀的公共政策必須考慮重大的科技突破,又說立法會早於二○一五年已留意到個人化及點對點載客服務衍生問題,他呼籲政府盡快採取補救措施。

何謂補救措施?裁判官沒有進一步明言點破,不過其意已是呼之欲出。

我們認為,補救辦法不外乎修訂舊法例回應新需求,設置發牌制度開放市場,能夠讓乘客多一個選擇之餘,Uber司機亦毋須擔心干犯法例,彼此各得其所各取所需,使公共政策配合科技突破。

警方去年針對Uber公司安排出租私家車問題,先後採取多次「放蛇」行動。 (法新社資料圖片)

警方去年針對Uber公司安排出租私家車問題,先後採取多次「放蛇」行動。 (法新社資料圖片)

Uber昨日發表聲明,表示對裁決失望,指出裁決不但剝奪了司機夥伴掌握靈活經濟機遇,更是香港邁向智慧城市的絆腳石。聲明稱,Uber在全球皆提供服務,亞洲及世界各地百多個城市的政府已對汽車共乘作出回應,改善機制並立法規管。聲明又提到消費者委員會早前對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提出的規管建議,以及香港中文大學就有關點對點服務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市民對汽車共乘有強烈需求。

汽車共乘有市場毫無疑問是事實,畢竟傳統的士業服務質素備受詬病,礙於種種關乎經營生態和司機心態等原因,遲遲無法改善,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遂應運而生。奈何固有法例所限,汽車共乘乃不得不予以懲處的行為,司機除了罰款之外,還須暫時吊銷牌照。運輸署表明,就二十八名司機透過Uber手機應用程式提供接載服務而被判罰款,將按一貫程序,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九十條,向有關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暫時吊銷牌照的通知書,並要求將涉案車輛移交運輸署保管,直至有關吊銷期屆滿為止。根據條例,涉案車輛的牌照會暫時吊銷三個月,重犯則可被吊銷牌照六個月。

站在消費者角度,開放市場不是壞事,反而可以免卻很多交通上的麻煩,例如毋須忍受傳統的士拒載、兜路或者揀客的不良態度。消費者委員會曾經為此進行研究,去年十一月提議政府循序漸進開放市場,把網約車與傳統的士區分,締造公平競爭環境,增加乘客選擇,提升服務質素。消委會建議透過三類牌照,規管網約平台、車輛及司機。簡言之,修例發牌容許汽車共乘。

在二十八名司機非法載客取酬罪成的案件之中,尚有兩點值得注意,其一是Uber並沒有被檢控,其二是涉案司機全部無被控以沒有第三者保險罪名。究竟出租汽車網約平台能否合法經營?似乎存在着尚待釐清的灰色地帶,於是產生了「不管麻鷹管雞仔」的特殊現象。據說,涉案司機的第三者保險不是由車主購買,而是由Uber向保險公司付款,這又是否意味着如此新穎的承保模式得到官方默許?

優秀的公共政策必須顧及重大的科技突破,從善如流,何況政府自詡銳意發展創新科技,怎樣處理急速冒起的網約出租車服務恰恰考驗官員的智慧與魄力。

Uber昨日發表聲明,表示對裁決失望,指出裁決不但剝奪了司機夥伴掌握靈活經濟機遇。(新華社資料圖片)

Uber昨日發表聲明,表示對裁決失望,指出裁決不但剝奪了司機夥伴掌握靈活經濟機遇。(新華社資料圖片)

[ English Version ]

Time to review outdated laws that bar ride-hailing ap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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