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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聯盟」獻計 倡設民宿註冊制

By on May 10, 2018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李兆富(右)認為,民宿與酒店或賓館不同,不應由《旅館業條例》規範;左為Mike Orgill,中為莫乃光。(黃俊耀攝)

李兆富(右)認為,民宿與酒店或賓館不同,不應由《旅館業條例》規範;左為Mike Orgill,中為莫乃光。(黃俊耀攝)

由本港業界組成的「共享經濟聯盟」發表政策白皮書,建議政府為短期民宿設立註冊制度,與屋主同住的民宿只須簡單註冊,設立最少的限制;非與屋主同住的則需要指定的物業管理人,負責租務運作;不論屋主或物業管理人都要接受有關管理民宿運作的培訓,並只限私人住宅物業適用,公屋、未補價居屋或商用物業均不能註冊為民宿。

共享經濟聯盟召集人李兆富指出,民宿與多房間的酒店或賓館不同,一般不會全年365天都營運,而民宿只提供一至兩個房間,甚至只提供梳化給住客,所以不應由《旅館業條例》規範;短期民宿平台,如Airbnb等,對香港發展可持續旅遊有三大好處,包括更靈活的土地運用、更有彈性地處理住宿供應和人手調動及提供深層次的旅遊體驗。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認為,旅遊業並非酒店及賓館的專利,至於監管問題,相信只要有一套完善的監管制度,所有共享公司都並非「想你不管」。他稱,發展共享經濟對收集本地社會的大數據很有幫助,有助將來社會發展及設計。

Airbnb亞太區公共政策負責人Mike Orgill促請港府修訂《旅館業條例》,制訂更適合香港的住家分享方案,並提出了幾項建議予政府,例如建立註冊制度,向政府提供用家及服務提供者的資料、執行嚴格安全準則,如必須提供滅火筒、煙霧偵察器及限制可租用的房源、日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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