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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候選人易墮法網(莫乃光)

By on May 23, 2016

本文作者莫乃光為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為《信報》撰寫專欄「專業為公」

geralt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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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聯網時代,一般人參與和接觸政治的平台都是社交平台。美國、台灣總統競選、倫敦市長選舉,或是本港的區議會、立法會選舉,社交平台已愈來愈左右大局。不過,由於選舉廣告和開支的規定,網民在面書上「用自己的方法」支持候選人,容易跌落法律陷阱,隨時給政府秋後算賬。最近的一宗事件,正正突顯法例維持公平選舉與保障言論自由之間的矛盾。

上星期,有網民因為今年2月在立法會新界東補選期間在面書轉發支持候選人梁天琦的訊息,廉政公署懷疑此舉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邀請該網民協助調查。網民稱自己沒有收受任何利益,只是支持候選人政見和理念,所以呼籲朋友支持。根據法例,任何為促使候選人當選而製作的宣傳資料均屬候選人的選舉廣告,印製及派發這些資料所涉及的費用則屬候選人的選舉開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條列明,只有候選人及選舉開支代理人才有權招致選舉開支,因此任何人若沒有候選人的書面授權而招致選舉開支,便屬違法。

選管會主席早前公開重申,在社交平台表態支持候選人,已經符合選舉廣告的定義。立法會選舉活動修訂指引建議,以網站、社交網絡、通訊網絡發布有關候選人的訊息,均屬選舉廣告。指引同時指若只是為了發表意見而分享或轉發競選宣傳,但「沒有意圖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則通常不會理解為發布選舉廣告。科技層出不窮,Facebook換一幅個人頭像,使用hashtag支持候選人,網上直播,通訊群組內廣發訊息,開支能否計算?若有人「買like」,是否選舉開支?選舉廣告的界線由誰定奪?所謂「意圖」有沒有客觀定義?

我和網民一樣最擔心的是,政府機關利用法律灰色地帶去自由演繹,選擇性執法,情況猶如我爭取檢討多時的「不誠實使用電腦」一樣,成為網民頭上一把刀,令人不敢表態支持任何候選人,形成寒蟬效應。因為任何在網上與選舉相關的發帖、留言、貼圖、hashtag理論上也可以視為選舉廣告,就如梁天琦的支持者因網上宣傳而被廉署調查。

我在4月份曾就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諮詢提交意見,建議參考其他海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為選舉廣告清楚定義,以及為個人政見提供豁免。例如,紐西蘭的法例就刊登於社交媒體的「選舉廣告」提供豁免,認為選舉廣告不應包括在沒有收受款項、非商業基礎上,個別人士在網上發布的個人政見的行為,加拿大亦有類似豁免。維持公平選舉的法例追不上互聯網發展,而網民需要的是保障表達自由的安全港。選管會和政策局有責任因應科技進步及應用實況更新選舉活動指引,使法例與時並進。

含糊不清的選舉廣告定義對網民或候選人都非常不公平,一來限制了一般網絡言論自由,二來是限制了選舉資訊流通。一般市民奉公守法,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敢在網上討論選情或發表個人意見,有機會令選民在選舉中可獲得的資訊大大減少。公民發表個人觀點、參與選舉的討論,應是受到《基本法》保障的政治權利和表達自由,市民不應因過時法例而承受誤墮法網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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