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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IT採購應助中小企

By on March 14, 2016

本文作者莫乃光為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為《信報》撰寫專欄「專業為公」

創新及科技局九大工作重點的其中一項是「研究在不違反世貿採購協議大前提下,推動使用本地的創科產品和服務」。政府外判的資訊科技服務的金額數以億元計,對本地資訊科技業發展舉足輕重。目前採購政策能否協助本地中小企在政府招標中競爭, 創造商機和就業,推動政府採用創新技術提高效率?

各政策局及部門一直透過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統籌,招募政府部門最常用的四個服務類別的承辦商,與其訂立前身為「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安排」的《優質資訊科技專業服務常備承辦協議》。

這安排最大的好處是方便各局和部門更快完成招標,可於一至兩個月內採購所需服務。《協議三》截至今年2月批出824個項目,總值約6.8億元,數量最多為資訊保安及獨立測試服務(392項),金額較大的範圍是系統分析、設計、推行和維修等。2013年7月生效的《協議三》將於2017年屆滿,當局的諮詢期至明天(15日)截止,諮詢涵蓋服務類別分類、承辦商數目、付款、員工級別等八個範疇。

今年初,為了更深入了解業界對IT中小企發展所需的意見,我成立工作小組,邀請一些具參與政府招標經驗的承辦商、中小企代表參與,聆聽他們對目前政府採購IT服務安排的意見。感謝他們不吝分享,我了解雖然統一採購安排受業界歡迎,但在執行層面和促進中小企參與仍有不足之處。

去年12月創科局回覆我提出的質詢時指出,過去兩年政府經《協議三》採購的資訊科技服務批予中小企的合約佔總數的24%,合約總值佔總數的五分一。這次諮詢的八大重點主要按照目前方式改進,但如何幫助各部門在採購資訊科技服務時增加彈性、選擇和改善質素,以及本地中小企增加競爭機會,着墨不多。

採購安排最受業界詬病的是「價低者得」的競投方式,衍生出割喉式競爭,令服務商往往要把價格壓低,利潤少之又少,難以改善員工待遇,不利行業發展;此做法亦令承辦商着眼於成本效益多於服務的品質或創新程度,與政府發展本地創新及科技產業,提升香港競爭力的願景相左。

綜合業界建議和海外經驗,評審準則中技術和價格兩者所佔的比重、改善標書要求與實際工作量不符、縮短付款時間等都有助中小企競爭政府投標。目前協議審批投標書價格和技術比重成七三之比,三成的技術評分高度重視投標者的過往記錄(低於143萬元的小型項目的三成評分更只看往績)。

當局上周舉辦的諮詢會中,不少承辦商提出評審準則比重須要檢討。在目前看重往績和價格的採購程序,新創企業或中小企較難與大企業競爭,亦缺乏誘因以創新或服務質素競爭,不利行業生態發展。

另一方面,政府面對的問題是承辦商的員工同時參與多於一個項目,員工流失率嚴重,影響項目的進度和質素。當局考慮應否把服務商的員工流失率列為承辦商表現的指標,恐怕治標不治本。資訊科技界由於外判制度導致的價低者得是員工待遇欠佳的主因之一,對員工流失率設立硬性要求,非解決更為深層次的人才短缺問題的方法。業界請人難的問題不是一朝一夕能夠解決,透過臨時合約聘請IT員工的情況有增無減,政府應正視人才培訓,加快改革STEM教育、資助企業聘請和訓練畢業生,幫助IT人建立清晰的事業發展階梯。

政府採購資訊科技服務程序要繼續維持公平、 透明、效率和靈活,若政府認真推動創新科技,部門可能需要難以預先定義的系統,或與供應商研究所需的服務。歐盟近年鼓勵成員國引入更多採購模式和程序,例如複雜項目設有招標前市場諮詢、加入以創新、功能或表現為本的審批準則、鼓勵跨部門合作開發共同需要的服務、提高透明度;希望當局能夠研究不違反世貿採購協議的採購政策,為本地中小企和初創企業承辦政府IT項目的比率設定目標,幫助本地IT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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