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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須保障網絡自由(莫乃光)

By on December 7, 2015

本文作者莫乃光為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為《信報》撰寫專欄「專業為公」

莫乃光(右)認為,泛民議員對《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提出的3項修正案有其重要性。(資料圖片)

莫乃光(右)認為,泛民議員對《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提出的3項修正案有其重要性。(資料圖片)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遭到網民強烈反對,但政府則指已對二次創作提供足夠保障,究竟問題出在哪裏?

回想2006年,政府開始關於「在數碼環境下保護知識產權」的諮詢,當時主要是為版權擁有者建立移除侵權品和傳播的機制,和為參與的網商提供免責的「安全港」,這些修訂基本上是根據歐美國家的做法。

然而,港府在首輪諮詢後沒有進行立法程序,在2008至09年曾試圖讓業界只遵守自願性守則,當時我身為代表用戶立場的香港互聯網協會主席,聯同業者成功要求政府立法處理。

互聯網供應商處理侵權通知符合實務守則要求便可享「安全港」保護,但始終要免費負責執行,有得也有失;用戶若內容被移除就得到提出異議通知的機會。建立一個對各方都較公平可靠的制度,本來爭議較少。不過,政府於2010年準備立法時,歐洲國家應歐盟要求開始就諷刺等的二次創作提供法律上的豁免保障,我們亦曾向政府爭取,結果政府不肯而引致網民反對,加上上屆立法會會期根本沒有足夠時間審議,政府撤回修正案。

今屆政府的重新諮詢過程中,負責版權工作的官員確實曾努力與網民團體溝通,亦主動提供參考英國2014年引入的4種關於戲仿的豁免,後來亦加入了評論時事、引用等豁免,而且要提出刑事檢控的「損害性傳播」門檻,要求相關向公眾傳播的作品要達到取用了原作的實質部分(substantial)程度、而且在整體考慮上要對版權擁有人造成經濟損害,包括構成可以替代原作品,而以上因素和豁免亦可用作民事訴訟的抗辯工具。

因此,其實反對條例通過的團體如鍵盤戰線也承認條例「有些好東西」,法政匯思也問:如果條例修訂不是那麼可怕,為什麼網民仍要反對?問題正在於此。

3項修正案有重要性

首先,泛民議員就着網民關注而提出的3個主要修正䅁,政府為什麼不肯接受?公平使用原則修訂,可以為網民提供較開放性的保護,補充香港傳統使用英國式公平處理原則,新加坡也可以如此;用戶衍生內容豁免雖然只在加拿大有,版權擁有人擔心定義太廣,但其實在加國至今也未見出現問題。這些建議在諮詢期間已有不少團體提出和討論,政府何不接受以政府修訂提出,讓議員投票半數通過或否決,如今卻要議員提出而需分組點票,幾乎沒有可能通過?

至於第三項、由郭榮鏗議員提出的禁止私人合約凌駕法例豁免的修訂,更是一向政府參照的英國法例中的東西,而且要讓網民對條例引入的豁免有信心,保障這些豁免不會被版權擁有人單方面廢除,是合情合理的要求。

這3個主要修訂顯然得到市民強烈支持,我亦相信不會為版權擁有人帶來不公平的實質損失,卻能令市民在現有豁免之上得到最後的信心保障。市民對條例的擔心,雖不排除有部分屬過慮,但始終現屆政府整體失去了市民對其的信心與信任,不包括這些修訂,不能解決。

基於我和市民對以上修正案的支持,若以上修正案不獲通過,我將只能對條例投反對票。

口頭承諾 未能取信於民

事實上,亦有很多人關注版權條例能否與「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交替或同時檢控。雖然當局在當年通過「不誠實使用電腦」時曾作不交替檢控的承諾,卻在2005年「古惑天王」案中違背政策。即使最終沒有就「不誠實使用電腦」檢控定罪,已是「一次不忠,百次不用」。直到最近蘇局長也只肯口頭承諾說兩者會「分開處理」,不肯明言不會交替同時檢控。經過去年雨傘運動的濫捕,怎能令市民有信心政府日後不會食言?

不過,現實是政府提出的議案在建制派支持下,幾乎必定通過,我們之後如何繼續爭取現在已經提出的修訂和將來新的發展?

另一方面,版權方必定會推動對侵權網站進行法定網絡封鎖(site blocking),對此我堅決反對。

無論審議結果如何,今次爭議引起社會認真探討版權制度的未來路向。筆者希望市民深入了解法例給予的豁免,繼續關注和爭取網絡創作、言論及表達自由。政府必須正視社會的強烈關注並回應市民這些非不可行的訴求,因應國際發展加強對合理使用版權作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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