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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香港追落後 青年創業夢成真(紀曉風)

By on May 18, 2015
FringeBacker執行董事許婷婷透過網上集資服務,幫助不少年輕人「追夢」

FringeBacker執行董事許婷婷透過網上集資服務,幫助不少年輕人「追夢」

網上群眾集資活動(又稱眾籌)近年大行其道,據統計,2012年全球群眾集資所籌得的資金總額高達27億美元,到2013年升至51億美元,世界銀行預測,10年後可能突破960億美元。至於本港,本地成立的網上群眾集資平台不多,以成立逾兩年的FringeBacker為例,已有200個集資項目申請,總金額近300萬元,藝術文化項目佔較大比例,當中有不少「追夢」故事。

美國多年前已開始出現在社交媒體上的集資活動,其後逐漸在公開網上平台進行,並逐步規範化,最出名要數2009年專為創意方案向群眾集資的平台Kickstarter。現時,不少外國的網上集資平台都已經採用「自助式」操作,部分集資項目的計劃書不可行,就自動「落架」。

在香港,本地成立的網上群眾集資平台不多,2012年9月推出的FringeBacker是其中之一。至目前為止,經FringeBacker進行集資的項目有200個,成功集資比率高達80%,總籌得金額近300萬元,其中集資金額最多的項目有48萬元,最少亦有數千元。

曾從事上市公司私募投資工作20年的FringeBacker執行董事許婷婷坦言,相比在歐美甚至台灣,港人仍不太熟悉群眾集資概念,但她認為仍有相當發展空間,「美國有數字顯示,網上集資項目只有三分之一成功,三分之二失敗。要在香港推行必須想辦法,我們會用調查和統計數據,協助項目籌劃者分析計劃書的可行性,令籌款成功率提高,亦可加強網民的接受程度。」

不涉股權利潤分享

在美國,不少年輕人都透過網上平台集資創業,「因為他們可以透過網上集資的過程,測試市場對創意方案或產品的反應,即使不成功,也不像以往般要付出極大成本代價,減低風險,令不少創新企業,透過網上集資『走出來』。」

但在香港,現時FringeBacker集資項目都不涉及股權或利潤回報、分享,佔較大比例的集資項目是藝術文化及公益慈善籌款,各佔30%,另10%是音樂,出版佔8%,其他還有科技和遊戲開發、設計和時裝、電影戲劇、體育等。她說,不少不獲政府資助的藝團,都樂於見到現時多了一個網上集資兼推廣藝術項目的渠道。

最近,有英國跨媒體記者透過FringeBacker集資成立一個非牟利、獨立的香港英文新聞網站,希望本港能有不同批判聲音,在政制發展的關鍵時刻發聲,目標集資15萬元,至目前已籌得逾21萬元;又有本港80後在網上集資,想把「手工蠟燭」這業餘嗜好,帶到意大利米蘭設計周展出,目標是2萬元;另有組織透過網上籌款,協助少數族裔學習中文,至今籌得3.4萬元。

慈善募捐拓新渠道

她預計,未來會有更多慈善團體透過網上集資來籌款,近期的尼泊爾地震救援計劃和今年在中環舉行的香港街馬,就是明顯例子,「傳統的善長仁翁式捐款已開始老化,加上現在連電視籌款節目都未必啱年輕人,所以要開拓網上渠道吸納資金。」

許婷婷坦言,對於網上集資,最多人感到疑慮的是究竟集資後的資金擁有者是誰?「網上公開集資平台的特性是,項目一出街,每個人都看到,不能再修改,且有集資時間性,籌集資金者須確保建議書是『最佳版本』,要有吸引力。而我們要求項目籌劃者簽訂有法律約束力的terms and conditions,除訂明ownership是誰,收錢人亦須有法律責任履行相關計劃,若未能在指定的60天期限內籌集最低目標款額,就必須退款,以保障籌款者及支持者雙方面,而我們只是中間人,抽取集資金額的5%作行政費。」

她說,項目籌劃者最重要是訂定合理的最低集資金額,「好似出版一本書,要籌500萬元,大家都會質疑是什麼書?又或拍套戲只集資兩萬元,點解咁低?是有這個可能,因項目可能已取得其他基金支持,尚欠兩萬元,那就要解釋清楚,讓人明白,它不是兩萬元的製作,是200萬元製作。」

她認為,網上群眾集資將愈來愈普及,因為有社交平台,年輕人接受,「他們對藝術、文化或音樂、創意項目的集資,愈早表示支持,就是一種power、一種態度,證明自己愈有眼光,之後這些項目面世,他們的參與感和滿足感就更大。」

證監曾警示違法風險

本港現時未有針對性法例監管網上集資活動(眾籌),但證監會早前曾發通知,提醒公眾有關活動可能涉及欺詐和違法,有一定潛在風險,而涉及股權的集資活動,現行相關證券法規亦適用。今年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公布的《財政預算案》提出成立督導小組,研究香港成為金融科技中心,當中就包括探討群眾集資議題。

證監會早前指出,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今年初發表的員工工作報告指出,透過網上平台從眾多個人或機構取得小額款項,用於某一項目、業務或個人貸款等,就是「眾籌」,較常見包括股權眾籌、點對點網絡貸款、捐贈、預售眾籌等。

證監會提醒,有關活動可能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或相關證監會法規監管;而投資者參與這些眾籌活動涉及的潛在風險,包括違責、投資流動性不足、平台關閉、無力償債、欺詐、平台在香港境外運作、資訊缺乏透明度及網絡安全等。證監會將繼續留意眾籌活動發展,若發現任何不遵守相關證券法規的情況,會採取執法行動。

美英開綠燈 星洲規管嚴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年3月在立法會答覆議員提問時表示,近年英國和美國都為群眾集資活動修訂法例,美國容許符合若干保障投資者的相關證券法規下,為股權群眾集資提供了豁免,而英國則准許企業透過群眾集資平台,向符合若干財務狀況的散戶投資者集資;在新加坡,股權群眾集資根據當地《證券及期貨法》被視為發行證券,除非獲豁免,否則須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交及登記招股章程;在內地,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權群眾集資只能採取非公開發行。

FringeBacker執行董事許婷婷指出,由於他們的集資活動不涉及股權和投資回報,且單一項目涉及的金額亦不大,就像朋友間集資購物,故認為毋須受特別法例規管。

來源:信報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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