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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加強執法 追繳網店利得稅(會計明策)

By on March 6, 2015

本文作者為何淑芬(安永香港及澳門稅務主管合夥人)及管秋英(安永稅務與諮詢高級經理),為《信報》撰寫專欄「會計明策」

根據香港稅例,在港透過互聯網經營的業務,有關利潤即須繳稅。(資料圖片)

根據香港稅例,在港透過互聯網經營的業務,有關利潤即須繳稅。(資料圖片)

智能手機普及,加上不受地域及時間限制,24小時都可在網上購得心頭好。另一方面,由於經營網上業務的成本及風險較實體店為低,因此,吸引很多人透過網上商店、拍賣網站和網上社交平台等渠道售賣貨品或提供服務,如代購海外網站貨品,網上交易隨而變得愈來愈普遍。

然而,不少經營網上生意的人士未有注意,甚至有謬誤以為只有經營實體店,並已開設公司才須要繳納利得稅。根據香港稅例,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任何業務而獲取利潤,而該利潤是源自香港便須繳稅。即是,透過互聯網經營的業務若是在本港進行,有關利潤便須要繳稅。買家是本港或海外人士,經營者是否已辦理商業登記或開設公司等,均不會影響其繳付利得稅責任。除課稅以外,所有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均須在開始經營業務後一個月內辦理商業登記。

網店按例須申報稅項

有部分人可能認為,他們在家中經營網上生意,甚至與買家在公眾場合以現金交收貨物,這樣「不着痕跡」的進行交易,稅務局如何能得知他們有經營生意呢?事實上,稅務局除了透過舉報這被動的方式得知外,亦會主動出擊,追查任何違例的人士。

稅務局除可從互聯網、報章及雜誌搜查網上商店的資料外,亦可以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索取其用戶資料。根據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向立法會披露的資料顯示,稅務局在2013年2月至2014年2月的12個月內,一共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出四次公開其用戶資料的要求;而在2014年2月至10月的8個月內,有關要求更增至9次,可見稅務局執法轉趨積極。在過去3年(即2011/12至2013/14年度),稅務局一共審視了3258家網上商店的資料,並跟進當中218家未有遵從相關法例作申報的網上商店。

因此,經營網上生意的人士應留意其營商及課稅的責任,不應心存僥幸而故意隱瞞。一旦他們被發現違反相關法例不作申報,即屬違法。不依時遞交商業登記申請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一年。另外,未有向稅務局作出課稅通知,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相當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額外罰款。

網售物品難一概而論

至於將一些物品放上網出售又會否被視作經營業務而須要納稅?這個須按個別情況而定,難以一概而論。以下的例子可供讀者作參考。

例子一︰陳小姐在搬家的時候無意中發現一張黑膠唱片,但由於家中已無可播放的機器,所以首次透過互聯網出售。在這個情況下,因為陳小姐只因得物無所用而出售,並沒有謀利的意圖,所以陳小姐很大機會毋須就此交易納稅。

例子二︰ 李先生是模型愛好者,經常從世界各地的網站或玩具店搜羅具升值潛力的限量版模型,並在網上討論區或社交網站介紹自己可出售的模型。由於李先生出售模型是為圖利,交易次數頻繁,並且積極作宣傳,因此很大機會被視為經營業務。若有關業務是在香港進行,李先生便須就所得的利潤納稅。

經營網上業務的人士如對其利得稅的責任有任何疑問,應向稅務專家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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