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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監禁用算法數據不當競爭

By on August 18, 2021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所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演算法等技術手段,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新華社資料圖片)

所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演算法等技術手段,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新華社資料圖片)

中國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提到,經營者不得實施或者幫助實施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影響公平交易。

平台經營者有責任管理

當中所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演算法等技術手段,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不准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實施不兼容。

意見稿又稱,經營者不得通過收集、分析用戶的交易數據、瀏覽內容及次數、交易時使用終端設備的品牌及價值等方式,對交易條件相同的用戶不合理地提供不同交易資訊,侵害交易用戶的知情權、選擇權等,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所指的數據,包括交易歷史、支付意願、消費習慣、信用狀況等。

另外,不可違背用戶意願下載、安裝、運行應用程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影響其他經營者設備、功能或其他程序。平台經營者應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訊息不少於3年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同時,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限制交易對象、限制銷售區域或時間等方式,影響其他經營者選擇,實施「二選一」行為。

立法三審禁「大數據殺熟」

內地《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審,對禁止「大數據殺熟」等內容作出規定。草案明確了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以及在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行銷時,應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向其提供拒絕的方式。

所指的數據,包括交易歷史、支付意願、消費習慣、信用狀況等。(新華社資料圖片)

所指的數據,包括交易歷史、支付意願、消費習慣、信用狀況等。(新華社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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