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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治理框架有規可循 (車品覺)

By on August 6, 2019

本文作者車品覺,為紅杉資本中國基金專家合夥人、阿里巴巴集團前副總裁,為《信報》撰寫專欄「全民大數據」

黃繼兒(右四)表示,大數據治理公會公布大數據治理原則和獨立評估體系,希望為商界及社會的數據交換建立信任;旁為楊偉雄(右五)。

黃繼兒(右四)表示,大數據治理公會公布大數據治理原則和獨立評估體系,希望為商界及社會的數據交換建立信任;旁為楊偉雄(右五)。(政府新聞處圖片)

在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個人隱私專員等嘉賓的見證下,大數據治理公會(iBDG)於周一推出了全球首個與國際標準看齊的大數據治理原則及獨立評估體系,旨在為商界和社會訂立可信賴的數據治理框架,邁向數據主導的數字經濟新時代,也是粵港澳大灣區數據流通的基礎要素之一。這次公布的原則與評估體系是業界首個參照歐盟《一般數據保護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結合而制定的,幫助將香港數據治理提升更能同時兼容到國內、歐盟等國際水準之中。

大數據治理公會由一群資深的業界人士經過3年籌劃及推動。我們相信香港絕對有條件打造成為國際數據樞紐,前提是企業需要有更好的數據安全能力標準,而且可以被大眾信任及認證,再者在數據合規愈加複雜的趨勢下,如何減低數據使用的成本,已經是推動數碼經濟發展的重點。

要打造成為國際數據樞紐,前提是企業需更好的數據安全能力標準。(Freepik網上圖片)

要把香港打造成為國際數據樞紐,前提是企業需更好的數據安全能力標準。(Freepik網上圖片)

涵蓋四大領域保安全

這次發布的《大數據治理原則1.0》主要涵蓋四大領域,包括「數據處理」、「數據外洩」、「數據轉移」和「持續改進」。以數據處理為例,企業在使用數據時必須要做到公平透明、目的受限、數據最小化等。而在數據出現外洩,個人數據洩露可能給數據主體帶來風險的時候,企業應在知曉個人數據洩露之後72小時內通知相關監管機構。大數據治理原則除了有利推動數碼轉型外,亦提供發展可靠的跨境數據互通架構,實現粵港澳大灣區創科發展的願景。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政府、企業和市民須知道他們的資料和數據去向,他們可以信任什麼機構,該機構將如何儲存、管理和保護其數據。大數據治理公會公布大數據治理原則和獨立評估體系,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使命一致,希望為市民與企業,以及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數據交換建立信任。」

齊心就事成,希望我們大數據的同業們繼續努力,讓香港成為國際數據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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