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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初創企業的融資迷思

By on November 22, 2018

本文作者Jacqueline Chong,現任Plutux Cryptocurrency Exchange的首席市場執行官,TalkBox的聯合始創人及Green Tomato Limited的前首席策略官,擅長技術營銷及Startup Marketing,亦為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及香港理工大學客席講師。Brian Wong,畢業於香港大學,曾在初創工作,現為見習律師;Karen Zhu, Plutux Cryptocurrency Exchange的市場營銷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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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你會問:香港作為資本主義城市,難道不會對企業創始者以及他們帶來的技術、資金和潛在的商機網開一面?如果你是這樣想的,那你可能不太了解香港的情況。

對於每一家初創企業來說,如何融資都是他們首要面對的問題。沒有資金的支持,他們的想法也就無法實現。如果你有過跟初創企業群體打交道的經驗,你肯定從創始人們的口中聽過他們在融資過程中的酸甜苦辣。從一家一家地搜索風投,向他們展示自己的產品,到跟投資人協商,融資的路程注定充滿了外人所不能理解的辛酸。

也許你會問:香港作為一個資本主義盛行的城市,難道不會對企業創始者以及他們帶來的技術、資金和潛在的商機網開一面?如果你是這樣想的,那你可能不太了解香港投資界的情況。向在中國大陸或者美國的傳統風投進行融資的時候,他們會從多方面評估一家初創企業,包括商業模式的潛力,技術的可延展性和團隊的綜合實力以及執行能力。但是,香港的投資人在評估的時候,選取了和他們的同行不太一樣的角度:他們更希望看到一個可以即時盈利的商業模式。所以,如果想在香港融資成功,一個短期盈利的計畫是必不可少的。對短期盈利的側重,其實對初創企業的融資,特別是那些需要多些時間驗證的創新商業模式非常不利。話說回來,創業者要融資,首先需要了解在香港融資的一些法規。

政府資助

香港科技園和數碼港是香港政府為了給初創企業提供各類幫助和融資的項目。點開下面這個網頁就可以看到香港政府開放給初創企業申請的各項資助。(連結:創業懶人包)當然,在申請政府資助項目的過程中充滿了許多文書以及行政工作。

私人資助

政府項目的繁瑣程序讓人望而卻步,也許你會問為什麼不直接自己登門拜訪投資者們呢?如果你是一個自己本身就擁有許多財富的初創企業創始人,那麼恭喜你已經解決了企業創立時期最棘手的問題。但對於大多數的初創企業來說,資金問題是他們難以跨越的一道障礙。

作為初創企業創始人,了解香港對於私人融資的法律框架是尤為重要的。近年來香港私人融資界的活動愈加頻繁。不僅僅是初創企業在尋求資金支持,很多成熟企業也在尋求中短期的資金支持來使自己的產品線更加多樣化。下面讓我們先來看看香港在這方面的法規。

香港的融資法規

香港的私人公司不被容許進行公開的融資行為。如果想要進行公眾範圍的融資,企業需要發布“招股說明書”,“招股說明書”裡需要涵蓋公司的關鍵信息例如財務報表。這一點就跟在一級市場IPO時發布的招股招股說明書一樣。除非文件已經得到豁免或者已根據香港《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Winding Up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Ordinance (Cap 32) (“CWUMPO”)1 進行登記,否則個人是無法在香港發布“招股說明書”以進行向公眾融資的行為。大多數市場參與者轉而尋求《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中列出的對於“招股說明書”的特別規定。這些特別規定通常也被稱為“安全港”。現在有四種安全港豁免了發布“招股說明書”的行為:

  • 只對專業投資者進行的募資行為 “professional investors”2
  • 對不超過50個人的募資行為
  • 募集總金額不超過五百萬港幣的募資行為
  • 每一位投資者的投入金額不少於五十萬港幣的募資行為
  • 初創企業的融資渠道 – 私募 (private placement)

香港法律體系長期以來對面向公眾的募資行為的限制讓初創企業的融資過程變得十分複雜。但這也並不代表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就無法發行可轉債或股份。最常見也最適用的方式就是只向私募基金或專業投資者融資。其中一種許多人都選取的途徑是通過像香港天使投資脈絡 (Hong Kong Business Angel Network “HKBAN”)3這樣的組織募資,這類投資組織的成員都已經被認可為“專業投資者”2。天使投資人們提供種子輪融資並且向他們融資不需要進行合規審查。融資市場的需求方面我們已經花了大量的篇幅來講,但其實願意提供資金作投資的那一方也發生了變化。財富加速累積的高淨值人士(High net worth individuals “HNWI”) 和家族辦公室 (family office) 也正在尋求收益更可觀穩定的另類投資渠道。

這種私募的募資方式是最直接的,因為投資者本身是先對初創企業的創意感興趣才會進行投資。但同樣地,和私人投資者協商的過程也相當漫長,因為他們需要全面地對初創企業及始創人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創始人們也需要跟投資者們就投資條款進行協商。但往往投資人承諾投資並不是融資過程的終點,接下來就是新一輪的針對股權分配和產品內容的談判。維護好跟投資人的關係也是初創企業必不可少的工作,不然會面臨投資人撤資的風險。

初創企業的融資渠道 – 風投融資 (Venture Capital “VC”)

向風投融資的過程跟上文提及的私募融資過程相差不大,活躍香港區的風投融資也可在Startmeup的綱站找到。如果初創企業只是需要小數目的補貼形式的資金支持,可以申請香港政府的創新及科技基金。但這類行為不會嚴格地被歸於融資。

初創企業的融資渠道 – 公眾募資

很多人會認為私募融資方式太過繁瑣,反觀公眾募資其實也是一個理論上可行但常被忽略的途徑。上文提到的”安全港”規則對時間期限為12個月內的總募資金額不超過五百萬港幣的募資行為豁免了發布“招股說明書”的要求。募資發起人只需要在他們的募資文件上註明文件沒有經過香港法律機構審核即可4。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分部103條第(2)部分的規定,這類募資邀約也被豁免於第2分部第103條第(1)部分的禁止行為。因此這類募資邀約不需要在合規過程中做出某些披露。那根㯫邏輯推斷,小範圍的股權眾籌 (equity crowdfunding) 可能是一個理想的途徑。

香港五百萬港幣的小額募資邀約限制相比於美國的107萬美金略低。但香港對於其中涵蓋的要求執行力度較輕。對發布的募資文件沒有特定的披露要求。投資者及初創企業不應該輕視這些豁免規則對初始融資的可能性。但同時也應該注意,這些豁免規則只對公司有效,如果項目是以非公司的集體形式提出,例如集體投資計劃或結構性產品,將不會被這些豁免規則承認。

因此我們可以假設,除了進行一級市場的首次公開募股,公司可以對公眾進行低於五百萬港幣的募資行為。但一個初創公司是否可以通過Facebook、大眾媒體或網路眾籌 (crowdfunding) 平台發布投資邀約則是需要進一步探詢的問題。2012年4月美國通過JOBS法案,全名是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這個法案包含了七大部分,第三部分稱為 CROWDFUND Act 群眾募資法案,也就是這個部分給予了群眾募資平台的法源依據,讓美國的初創企業透過募資平台募集資金。香港並非像美國訂立了清晰的股權眾籌條例,令初創企業及投資者對非傳統的融資方式如Crowdfunding及ICO(首次代幣發行)卻步。

參考連結:

  1. https://www.winston.com/images/content/1/0/v2/106558/KeepYourCounsel-DEC2015v2.html#article4
  2. Offerings to Professional Investors
    In Hong Kong, the exemption for offerings to professional investors is in s. 103(3)(k) of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SFO’). While s. 103(1) SFO prohibits the issue to the public of any invitation, advertisement or document that offers or invites offers in respect of securities, structured products or interests in a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CIS’), s. 103(3)(k) provides that the s. 103(1) prohibition does not apply if the relevant investments “… are or are intended to be disposed of only to professional investors.” A plain reading of s. 103(3)(k) suggests that a person may issue an invitation to the public or a sector of the public and still come within the s. 103(3)(k) exemption, provided that the investments in question are or are intended for professional investors only. Yet, not wanting to test the limits of the exemption lest they found themselves on the wrong side of the s. 103(1) prohibition, issuers and their advisers have followed the practice for private placements: no public advertising, small pool of recipients, existing or personal relationships with recipients, etc.
  3. https://www.hkban.org/a-list/14811-eng
  4. http://www.hk-lawyer.org/content/crowdfunding-hong-kong-%E2%80%93-there-are-sufficient-gatew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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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香港的群眾募資發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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