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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司機案3月10日裁決

By on February 28, 2017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圖片來源:uber_hk

圖片來源:uber_hk

電召車服務程式Uber的7名司機,前年遭警方「放蛇」拘捕,其後各被控一項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以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上使用車輛罪名,其中5名司機不認罪,案件進入結案陳詞,並於下月10日裁決。

5名被告分別是陳子麟、梁愷信、劉均榮、陳鍵豐和陸振邦。控方於陳詞中表示,被告知悉涉案車程的性質是載客取酬,亦知道Uber會向乘客收取車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2條,其立法原意是禁止未領出租車輛許可證的車輛進行載客取酬,認為被告及Uber並無嘗試遵從法例要求申領牌照。

辯方陳詞時指出,被告身為Uber司機,案發時的駕駛行為只是履行與Uber之間的合約,與乘客不存在任何取酬協議或合約關係;辯方今天繼續陳詞。

【案件編號:KCCC274-277/2016、KCCC27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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