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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案辯方質疑條例過時

By on September 13, 2016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為打擊「Call車App」Uber(優步),警方去年「放蛇」並拘捕7名司機。當中5名涉案司機否認「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上使用車輛」2項罪名,案件昨天在九龍城法院進行初步提訊。辯方表示,社會對交通的需求愈來愈大,質疑交通條例不合時宜。

強調為司機買第三保

辯方指出,《基本法》確保港人有選擇職業的自由,惟《道路交通條例》規定私家車須取得許可證,才能取酬載客,而取得該許可證的難度頗高,認為法例與條例有衝突;又強調Uber有為旗下司機購買第三者保險;惟有關保險並非在港登記,才出現不符合香港法例的情況。

Uber在9月5日暫停本港的士及貨Van服務,惟UberBLACK(商務車)及UberX的服務則維持運作。Uber在澳門展開業務以來,短短10個月內其所屬司機已被罰款達970萬港元。

【案件編號:KCCC274-277、27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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