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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支付平台看創新(莫乃光)

By on November 16, 2015

本文作者莫乃光為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為《信報》撰寫專欄「專業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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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科技議題,有時候一個月也太長。上月香港傳媒還在探討香港電子支付如何落後於內地,當幾星期後香港有新的支付服務出現,經短暫吹捧一番後發現有問題,傳媒又紛紛批評電子錢包無保障、冇王管;之後到「雙十一」港人又若無其事,繼續蜂擁而上內地網站大買特買。

如果我們真的已經落後,究竟是香港市場太小、八達通太過成功,還是另有原因?觀察最近的討論,令筆者想到如果香港在科技應用方面真的落後,須要克服的還有社會有否包容創新和新嘗試的文化。

最近,一家本地流動支付平台成為傳媒和網上不少網民的評論焦點。這家公司與中型連鎖食品店合作,推出吸引的增值推廣,短時間內已吸納大量新用戶,後 來出現系統無法應付流量而頻頻「當機」,又有用戶發現剛開的戶口未收到承諾的優惠,加上該公司推出的代客繳費服務方式與公眾的理解有別,引起不少用戶關注 電子錢包的安全和私隱保障。

最多人關心的問題是,電子錢包是否冇王管?答案:不是。在11月4日的立法會會議上,監管儲值支付工具的《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已獲通過,並於11月13日起生效。一年實施期之後,無牌發行儲值支付工具須負刑事責任。

俗稱「電子錢包」的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的發行人,若儲值金額的總額多過100萬港元均不獲豁免,必須向金管局申請牌照,並遵守適當人選要求、資金保障和維持可靠運作等規定。換言之,無論八達通、Paypal、支付寶或最近的新聞主角TnG,均須申請牌照。

有傳媒以「真空期」形容這一年時間,筆者認為這種說法並不恰當,因為新例生效時,所有坊間的工具同樣屬於未申請牌照;在此期間,如果有任何支付平台出現重大問題,或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甚或欺騙行為,相信金管局會密切留意,警方也不會坐視不理。

引入監管制度的好處是,當局能夠要求支付工具營運者遵守財務管理、穩定性和服務水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同樣重要的是,在管理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點。

在金融科技方面的創新,原意正是以不同方法提供新服務或提高效率。然而,不少金融科技業界人士向筆者反映,本港的金融中心競爭對手紐約和倫敦在虛擬貨幣和眾籌方面的監管要求很高,令部分創業者離開,而他們的其中一個新目的地正是香港。

公眾對本地業界開發電子錢包先是躍躍欲試,出現問題後,態度便一百八十度轉變,甚至有人問應否只用銀行和大企業的服務。

其實,內地的電子商貿和支付工具剛起步時,也亦非萬無一失,但隨着時日在安全和運作上均見進步。港人若能容忍使用內地支付工具的風險,對剛起步的香港平台可否給予開發者改進和持續發展的空間?

筆者相信法例實施後,會有助保障消費者權益。香港若真的要擁抱創新,有時候也要稍微降低「絕對零風險」的期望;本地業界有能力做出新的產品,同樣需要一個願意嘗試創新的環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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