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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導遊」收費 創科網又踩地雷(紀曉風)

By on September 7, 2015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Sam the Local協助旅客物色「本地朋友」,到港後付費旅遊。

Sam the Local協助旅客物色「本地朋友」,到港後付費旅遊。

初創企業如雨後春筍,但不少新嘗試均在挑戰現行法例。繼網上租車服務Uber之後,再有創新模式經營的旅遊交友網,接受市民登記做「導遊」,帶海外旅客「食玩買睇」,收費自訂,網站抽一成服務費。這類營運方式被當局指涉嫌違反《旅行代理商條例》,警方刑事調查隊正接手跟進。有曾辦本地特色旅遊的「過來人」認為,香港旅遊業需要革新,不能單靠「自由行」,「十多年來還是上山頂」,希望政府與時並進。

政府強調要成立創科局,讓本港科技界有更大發展空間,但法例若未能配合,反而容易令創業者誤墜法網,由投資推廣署引薦來港的Uber便因「走白牌」而被封。究竟本港準備好迎接這股創科浪潮沒有?

涉觸犯《旅行代理商條例》

今年7月在Google及中大創業研究中心合辦的創業比賽中,成為「EYE年輕創業家計劃」10強之一的旅遊交友網站Sam the Local,接受登記者填上個人喜好及專長、空閒時間和每小時收費等,旅客可由此物色「本地朋友」,到港後付費旅遊。

隸屬旅遊事務署的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回應查詢時,直指該網站可能觸犯《旅行代理商條例》,因經營訪港旅客觀光或遊覽的業務,必須持有旅行代理商牌照,違者若被檢控及罪成,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按個人長處喜好帶旅客

Sam the Local創辦人之一Maggie是美籍華人, 原任職平面設計師,2011年來港工作。她說一直很喜歡香港,而每次自己出遊都有當地朋友帶領,令她可以到訪一般旅行團不會去的地方,去年她與拍檔商議將認識當地人的模式變成網站,今年1月初開始運作。

網站主要做中間人,為旅客和當地人提供平台。至於配對方法,是當地人先到網站登記,列出個人專長、喜愛活動和飲食喜好等,同時寫明空閒時間及每小時收費,旅客有興趣就可聯絡,由其帶自己遊覽,行程中的飲食費、車資、具體行程安排則由雙方自行商議。網站會向每宗成功的介紹,按當地人的每小時收費,收取10%作為服務費。

老紀向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查詢,獲回覆該網站負責人可能違反《旅行代理商條例》,即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該處已將個案轉介警方,而警方回應稱,灣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正跟進事件。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規定,為訪港旅客安排觀光或遊覽令人感興趣的地方、食肆膳食、購物行程或以上活動的交通接載服務,可能屬於「到港旅行代理商業務」,須向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申領旅行代理商牌照。

不過,Maggie認為自己做的不是旅行社業務,故不用領牌,「我們不是傳統旅行社,只是Connect(聯繫)我們的人,他們(在網站登記的當地人)亦不是我們的導遊。」她不透露政府與警方有否接觸他們,只說:「法例可能舊少少,如果真有犯法,都會配合改變營運模式。」

Playroll活動無限定本地人

經營訪港旅客業務需要領取旅行代理商牌照,負責接待就須持有旅遊業議會發出的導遊證方可工作。然而,近年類似的旅遊活動網站多不勝數,加上網絡無國界,即使活動原意是給本地人,最終有海外遊客參與,會否因此「誤中地雷」變成犯法?

另一初創企業Playroll設有網站及應用程式,主要經營訂購演唱會及小型音樂會門票服務,還與其他機構合作安排特色旅遊,如舉辦粉嶺「蝙蝠及螢火蟲遊」、西貢「獨木舟穿越海蝕洞之旅」等,活動並無限定只接受本地人參加。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稱,該兩項活動均可能屬於條例中所指的代理商業務,但是否違法,要視乎交易中網站負責人的具體運作性質和程度才可判斷。

Playroll創辦人之一的鄭興表示,他們的服務對象主要是本地人。如何去識別來保障自己?鄭興說:「曾有活動的合作機構表示不接受訪港旅客,因此我會在程式中要求參加者留下聯絡電話,如果不是本地電話號碼,就會回拒對方。」

登記作「導遊」的市民,填上自己的興趣及空閒時間,讓遊客了解。(Sam the Local網站截圖)

登記作「導遊」的市民,填上自己的興趣及空閒時間,讓遊客了解。(Sam the Local網站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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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旅行社要50萬! 過來人氣頂

內地來港旅客數字急跌,零售業大呻「慘過沙士」,正當業界尋求出路之際,創辦本地深度遊旅行團Secret Tour的鍾振傑直言,本港旅遊業只靠自由行是死路一條,問題癥結是業界缺乏創新,「香港10多年來沒有全新旅遊產品,依然是去山頂。」原來當年他創辦深度團,受法例所限不能接受外地旅客,不然就投資50萬元開旅行社,他直斥:「50萬!幾個後生仔怎拿得出來?」

根據《旅行代理商條例》,經營接待旅客觀光業務要領牌,發牌條件之一,公司要先成為旅遊業議會會員,而入會就要證明於旅行社投資最少50萬港元,有營運地點及聘請一名有2年實際旅遊業經驗人士出任經理等。

辦本地遊不能帶外地客

鍾振傑與拍檔於2011年創立Secret Tour,帶參加者遊覽本港歷史建築及地道飲食文化等,但兩年半前Secret Tour停辦,他轉行做全職廣告人,原因是找到真正的興趣,但提起當年,他依然激動。

鍾振傑說,2012年他舉辦收費團礙於法例不能接受海外旅客,「本地人去完一次很難再來,除非不斷創新行程。發展一個旅行團成本很高,不能接外地客就無法持續。」最後他們只能免費帶外地客,或只做本地客生意。

他批評整個旅遊業框架老套,「現今旅客要求導遊不是資料提供者,而是協助認識人和事,例如我認識村長,會安排村長向遊客介紹村內歷史和特色,但現在的導遊考試還在考景點資料。」對於旅遊交友網站,他認為政府應修改法例,研究如何規管創新經營模式,而非禁止經營。

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期望,未來創科局有「牙力」求變,負責提醒初創企業留意法律問題。

旅遊業議會主席胡兆英指出,現時本港開設旅行社的條件已是亞洲最低,他稱,議會曾對數名生態遊的導遊作出豁免,讓他們可以收費帶遊客,但要循正式渠道向議會申請及接受審核。

Secret Tour因法例所限, 只能免費進行活動或只帶本地客。(Secret Tour 專頁圖片)

Secret Tour因法例所限, 只能免費進行活動或只帶本地客。(Secret Tour 專頁圖片)

帶遊客食飯違法? 業界:有得拗

利用應用程式或互聯網經營業務,有別傳統手法,牴觸法例的角度,政府和初創企業本身各有演繹之外,法律界和立法會旅遊界別的議員也有不同意見,反映事情仍處於模糊狀態。

本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曾任旅遊界議員,就Sam the Local的個案,他認為犯法的情況有機會是登記作「導遊」的市民,因法例指明為遊客安排觀光、膳食或交通工具等,就視為旅行代理商,若市民收費帶遊客去吃飯,已有可能違例,即使遊客自行為膳食付費,但市民收錢帶遊客到食肆,當中涉及利益亦可能違法。不過,他認同存有爭拗點,「個別人士空閒時做一兩次,是否當作營商呢?」他指該網站或涉嫌教唆他人犯罪,但可自辯為只提供交友平台。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不容易檢控,「網站是提供平台認識朋友,過程中推介了某個地方,營運方式不像旅行社跟其他商號合作。」陸又表示,雖然網站列明會收服務費,存在法律風險,但仍有很大抗辯空間,「如果是純粹收費的交友網,便已經偏離旅遊業範疇了。」

旅遊界立法會議員姚思榮稱,對網站犯法與否難下定論,因以往該條例檢控的多是無證代理違法賣景點門票或訂酒店房間,但今次是介紹「一個人」。旅遊業議會主席胡兆英則指「導遊」與網站均違法,「不是阻止他人創業,但法例定下就要保障旅客,導遊會否帶了遊客去某些地方購物,出事後誰來負責?早前才發生天價黑鬼油事件,就要由整個旅遊業承擔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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