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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社評】推動創新科技 不能抱殘守缺

By on August 14, 2015
警方企圖取締「違規經營」的手機召車軟件公司Uber,得到的社會回應赫然是負面評價居多。 (資料圖片)

警方企圖取締「違規經營」的手機召車軟件公司Uber,得到的社會回應赫然是負面評價居多。 (資料圖片)

消費者委員會點名譴責七間藥店以惡劣銷售手法經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影響本港零售及旅遊業聲譽。對於該等視顧客如羊牯的黑店,執法者要是「拉人封舖」,相信沒有人會反對,甚至乎拍爛手掌。可是如今有一個眾所矚目的微妙現象,警方「依法辦事」,放蛇蒐證企圖取締「違規經營」的手機召車軟件公司Uber,雖然未知能否入罪,但已高調拘捕多名司機和職員,得到的社會回應赫然是負面評價居多。

民眾紛紛撐Uber,與理應權威的執法者唱對台,不得不讓人深思三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傳統的士是不是無法滿足顧客需求?第二個問題是方興未艾的「共享經濟」是不是能夠透過固有法律來解決?第三個問題則在於,特區政府要成立創新科技局,還可以理直氣壯而不受更多的挑戰嗎?

關於傳統的士長期以來不以顧客為尊的諸般弊病,月旦者汗牛充棟,在此不再贅言,簡單來說是香港人受夠了既拒載又揀客,常令乘客受氣的傳統的士,不介意服務質素普遍明顯優勝的Uber司機有牌還是無牌;即使Uber司機良莠不齊,乘客也有投訴渠道,不像傳統的士「一落車無仇報」。

關於共享經濟,大家應該見到,像Uber這類創新科技應用程式恰似雨後春筍急速崛起,除了汽車共享,還有民宿共享,Airbnb正是一個十分成功的例子。然而就是因為創新,所以往往顛覆了原有的遊戲規則,讓既得利益者感到如坐針氈。以法論法,創新科技的共享經濟未必合乎固有法律,但又受到消費者歡迎,怎麼辦?外國的例子是有時候硬性封殺,像Uber在歐洲不少國家被禁制;有時候則是靈活變通,美國多個州政府修例准許Uber合法營運,但必須遵守特定條件,最主要當然是交稅。Airbnb的情況更加寬鬆,除了零星個案被法院裁定違法之外,業主把空置房間出租給遊客基本上沒有遇到多大障礙。

假設,特區政府墨守成規,依據老皇曆取締游走於法律灰色地帶的Uber,傳統的士行業的既得利益就能夠保障了嗎?看情況是不樂觀的,俗語有云,一雞死,一雞鳴,倒了一個Uber,還有很多模仿者應運而生。以內地為例,目前就有「滴滴」、「快的」和「壹號專車」等等召車平台,同樣有機會分薄傳統的士的生意。因此幾乎可以斷定,傳統的士若然不思進取,在共享經濟的潮流大趨勢之下,生存困難程度勢必日增。不要忘記,共享經濟的P2P租車業務沒必要提供司機,純粹是車主之間「互相駕駛別人的車」,在這樣的情況下,連「非法駕駛汽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也談不上,警方要拉人封舖根本出師無名。

共享經濟靠的是創新科技,創新科技靠的是顛覆傳統,這就來到第三個問題了,若然Uber無法在香港立足,那麼政府銳意成立創新科技局還有什麼意義呢?成立創科局之計劃,在立法會已經被阻撓三次了,如今再添Uber事件,恐怕議員更加會質疑,警方的行動無異於扯創新科技的後腿,倘若政府施政與相關法規不能與時並進,成立創新科技局云云,浪費公帑而已。

眼見Uber司機被拘捕,不少人馬上想到七十年代由鍾普洋創辦的DHL速遞服務公司,當時同樣因為「違規經營」,威脅郵政局專利,所以警方控告DHL。然而,鍾普洋沒有退縮,與政府周旋到底,結果贏了官司,從此業務遍及全球一百八十七個國家,寫下一頁香江傳奇。

民間業務違規不違規,很多時候視乎執政者是否抱殘守缺,一旦對簿公堂,又要視乎司法機構是否秉公處理。Uber事件日後送上法庭,未嘗不是一次因禍得福的好機會,讓香港釐清共享經濟的法律觀點,有需要的話則完善法規,避免一些創新科技產物在香港被消滅於萌芽狀態,無法茁壯成長。

來源:信報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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