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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比公眾知情權重要?(方保僑)

By on June 16, 2015

 本文作者方保僑為香港互動市務商會會長,為《信報》撰寫專欄「科網人語」

Google advisory council圖片

Google advisory council圖片

最近有機會與來港參加會議的Google全球私隱權顧問Peter Fleischer見面,討論一下全球關注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問題。歐洲法庭於2014年5月裁定,個人資料如已過時及不相關,市民就有權行使「被遺忘權」,這項判決主要針對Google及其他搜尋器公司的搜尋結果連結。

因應此一裁決,Google製作了一張網上表格,讓歐洲民眾可在網上提出「被遺忘權」要求;而單在過去一年,Google就收到超過100萬次要求。不過,更加困難的是,歐洲法院的裁決並無清楚訂明考慮是否移除有關連結時,應該按照什麼準則;Google在歐洲有一個小團隊專門處理這些申請,有些連結他們認為不應移除,卻曾因此而被告上法庭,花費不少人力物力。

Google執行「被遺忘權」有困難

「被遺忘權」目前只在歐洲執行,但其帶出的有關人權、法治與公眾知情權之間如何取得平衡的問題,卻在全球廣受爭議,要解決殊不容易。其實網上新聞或檔案的源頭,例如在某傳媒的新聞網站內,當Google的連結被移除之後,大家在Google上便不能搜尋到這一宗新聞的連結,可是如果你直接到訪這新聞網站,這宗新聞或檔案還是可以被找到的,故我認為移除連結根本是「斬腳趾避沙蟲」的做法。當然,若有些無辜的人被捲入一些街知巷聞的新聞, 可以想像這個無辜者會有多苦惱。但在大是大非面前,如果連基本的知情權也被剝削,還能談什麼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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