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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法規與風控刻不容緩(陳爽)

By on February 27, 2015

本文作者陳爽為光大控股執行董事兼首席執行官、香港中國金融協會名譽主席,為《信報》撰寫專欄「金融協會」

資料圖片,來源:百度百科

資料圖片,來源:百度百科

2015年伊始,滬深股市風頭最勁的當屬互聯網金融題材。無論是直接涉足互聯網金融服務,抑或是為之提供硬體、軟體支援,凡是能與互聯網金融沾邊的股票,都廣獲投資者追捧。然而喧嘩聲中需要冷靜,有關其法規監管和風險管控的話題值得進一步思考。

互聯網金融對現有的金融體系提出了三個主要挑戰:

第一,非傳統金融機構的介入,其業務的跨界性及其行為的綜合性,使得法律監管主體和物件發生了變化。

傳統一行三會各有自己的監管領域,雖然在傳統金融業已經有了業務的交叉和融合,但遠不像互聯網金融走得這麼遠。因此,「混業經營」的互聯網金融由什麼機構來監管?適用什麼法律與法規?如何設定准入門檻?這都是新鮮的課題。

風險或向傳統金融傳導

2014年4月10日,央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協力廠商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同年11月,保監會公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分別對轄內的互聯網金融服務提出監管。

但是更具系統性的高層路線圖還有待明確繪製。例如,互聯網企業涉足金融業,是否應按照金融企業對待?如果是,那麼其行為當受金融法規的監管;如果否,則受民法的監管。定性之後,才能相應調整監管機構和監管方式。而面對混業經營的互聯網金融,單一機構的監管模式也面臨更新。

第二,從現有業務來觀察,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更大,也可能向傳統金融傳導。

例如早在2011年,就有網路小額借貸平台倒閉,引發了關於互聯網金融風險的討論。2014年4月21日,銀監會處置辦負責人劉張君就曾經直指網路小額借貸的風險,他指出,網貸不僅出現了兌付危機、倒閉、捲款潛逃等現象,而且有的平台涉嫌非法集資,觸及底線。

他為P2P網貸平台劃定了四條「紅線」:一是明確平台的中介性質,二是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運作,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其他互聯網金融業務也值得警醒。網路理財產品平台的資金可以在短時間內大量滙集,也可能會在短時間內大量外撤,這就蘊含流動性風險。如今,隨着互聯網金融體量愈來愈大,與傳統銀行業的勾連愈來愈深,它的風險可能向傳統金融傳導。

第三,互聯網金融具有明顯的公眾性,其業務的「眾籌」特徵為其帶來豐富的可能性,也增大了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面。

P2P網貸監控最迫切

2014年11月19日,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提出要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鼓勵互聯網金融等更好地向「小微」、「三農」提供規範化的服務,這一方面從高層為眾籌融資帶來利好聲音,另一方面也表明了這一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亟待規範。

與之呼應,中國證券業協會在證監會支持下於12月18日迅速公布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對股權眾籌監管的關鍵性問題作出了初步界定,其中涉及到股權眾籌非公開發行的性質、股權眾籌平台的定位、投資者的界定和保護、融資者的義務等,還明確規定了九大不允許從事的行為。

金融業務的控制權部分上從國有金融企業、專業機構及從業者手中轉移到了公眾手上,它的抗風險能力相應減弱。如果某個互聯網金融平台發生崩潰,引發的社會震動也格外強烈。

在過去的一年中,對於互聯網的政策、法規和監管建設中,有四個熱點最引人注目。

一是協力廠商支付

3月份和4月份,央行連發通知,其中包括《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草案)、《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協力廠商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等,通過支付限額等方式,來控制協力廠商支付有可能帶來的流動性風險、套現牟利等行為、個人與機構信用的風險等。

二是P2P信貸平台

據新華社《金融世界》、中國互聯網協會等所發布的《中國互聯網金融報告(2014)》,截至2014年6月,P2P網貸平台數量達到1263家,半年成交金額接近1000億元人民幣。這是目前互聯網金融領域中風險暴露最為明顯的業務領域,也是最迫切需要監控的領域。

銀監會人士已多次發聲,提出了監管的原則、思想、底線,其中格外強調的就是實名制,從而預防洗錢、金融詐騙和其他犯罪行為,在此基礎上防範金融風險,預計2015年相關政策將會出台。

今年更多政策陸續出台

三是比特幣等數位加密貨幣

目前政策的指導思想就是禁止比特幣流動,防止其獲得與貨幣同等的地位。早在2013年底,央行聯合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是虛擬商品而非貨幣,並且杜絕了它與金融系統的關聯。

2014年3月,央行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比特幣風險防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銀行和協力廠商支付機構,在4月15日前關閉十多家境內的比特幣平台所有交易賬戶。

四是互聯網保險

2014年12月10日,保監會公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這被認為是第一份針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監管檔,它對保險公司在互聯網平台上從事保險業務的門檻、經營範圍、技術安全等作出了規定。

一行三會的監管政策從整體上對互聯網金融風險作出了監控,而對於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以及社會公眾而言,具備相關的風險意識、建立相關的風險機制、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亦是刻不容緩。已有金融公司在開發資料分析工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進行監測,未雨綢繆方能防患於未然。

總之,互聯網金融的實質仍然是金融,是透過互聯網平台來提供金融中介服務。它能量澎湃,但風險也巨大。在過去數年間,互聯網金融發展壯大,由此對現有金融體系,特別是現有金融監管提出了重大挑戰。2014年,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表明,金融監管的調整正在加速,相信2015年更多政策與法規會陸續出台。只有將之納入法治軌道,有效監管、審慎經營,才能發揮互聯網金融最大的創新活力,為社會公眾創造財富和福祉。

正如2014年3月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所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所明確提出的,要「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惟有一方面建立規範的法規監管體系,另一方面重視行業與機構內的風險管控,方可為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事物保駕護航。

FINANCIAL 27F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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