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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專員:「被遺忘權」非凌駕於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之上

By on January 2, 2015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圖片)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圖片)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在日前發表網誌,再次談論「被遺忘權」,他表示部分人士擔心「被遺忘權」意味着「網絡自由」的終結,亦有人士憂慮行使「被遺忘權」將會妨礙言論自由或獲取公開資訊的權利,蔣認為這些反應有點言過其實。

蔣任宏指出,「被遺忘權」的可行使範圍是有限的。它只限於移除以名字,例如「John Smith」進行搜尋的結果。倘若以其他字眼(例如「倫敦車禍」,而車禍的肇事人是John Smith)進行搜尋,則包含事主名字資訊的連結是不會被移除。

「被遺忘權」並非凌駕於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之上

「被遺忘權」是歐盟早在 1995 年提出的一項有關資料保護的概念,即任何公民可以在其個人資料不再需要時,提出在搜尋器刪除有關個人資料的要求。蔣任宏指,「被遺忘權」只是一個便利的名稱,用詞上可能不盡恰當,因為行使這項權利並不會令已發布的資料被刪除。而「被遺忘權」可為個人「充權」,即個人可以控制其個人資料在網上的發佈,而所移除的僅是網上搜尋的結果而已。原來的資訊會繼續存在於源頭,並可以在網上供人直接查閱。無論是否從搜尋器網頁移除有關連結,曾在報章公開的紀錄將繼續在網上流傳。

其次,「被遺忘權」並非凌駕於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之上,亦沒有絕對的權力可移除任何連結,每個移除連結的要求都必須按其情況作出判斷。

「被遺忘權」不會容許公眾人物「撇清」不光彩的個人點滴

蔣任宏引述歐盟的指引說,歐盟確認有需要在個人權利和其他權利及利益之間作出平衡,最終結果可能取決於資料的性質和敏感程度,以及獲取該些公開資訊是否涉及公眾利益。「被遺忘權」既不會容許公眾人物「撇清」他們不光彩的個人點滴,也不會讓對公眾負有責任的專業人士或公職人員掩飾其過去的不當行為。

他說,在亞太區私隱機構論壇上揭露了一些有關Google落實處理要求刪除連結的數據,90%的要求幾乎不假思索就能決定是否接納。只有餘下的10%個案需小心平衡私隱權和公眾知情權,其中部分個案亦各自向相關的歐盟資料保障機關,就Google的判決提出上訴,但為數甚小。例如英國資訊專員公署收到130宗上訴申請;這微不足道的數量,遠遠未如預言者所憂慮的網絡大災難般嚴重。

他又指,大多數的移除要求都與社交媒體上的素材有關,縱然它們不是「具新聞價值」的刊物,亦無涉及公眾利益,但它們確實影響到一般人的私生活,移除搜尋結果的確可以減輕對涉事者的傷害。

另一邊廂,拒絕要求的個案明確地彰顯公眾知情權比個人私隱權更為重要,例如:一名公職人員要求移除連結至一封要求罷免其職務的學生組織請願信。

反對「被遺忘權」人士應以不同的角度檢視議題

蔣任宏在文章中展望,「被遺忘權」仍是在演變中的新概念,預計在不遠的將來會有迅速發展。首先,儘管歐洲法院的裁決對歐盟以外的法院不具約束力,但涉及行使類似權利的個案最近已在日本審理,類似的案件亦很可能會發生在其他司法管轄區。

就香港而言,他呼籲反對「被遺忘權」的人士保持開放態度,從不同的角度重新檢視這個議題。而我相信平衡私隱權和其他權利以及利益是至為重要的。

今年 6 月,Google 開始執行歐盟最高法院的裁定,允許用戶請求刪除 Google 搜索結果當中隱藏的特定條目。(StartupBeat資料圖片)

今年 6 月,Google 開始執行歐盟最高法院的裁定,允許用戶請求刪除 Google 搜索結果當中隱藏的特定條目。(StartupBeat資料圖片)

延伸閱讀:

蔣任宏 互聯網的「被遺忘權」(26.06.14)

36氪 行使被遺忘權 Bing處理歐洲用戶移除搜索結果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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