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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倡訂電腦網絡罪 可囚終身

By on July 21, 2022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

法律改革委員會昨天就電腦網絡罪行發表諮詢文件,提倡就5類行為立法,其中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系統的「加重罪行」,最高可囚終身。法改會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成員、資深大律師陳政龍表示,「加重罪行」即可構成人身損害的罪行,刑罰應與現行法例中構成人身損害罪行的罰則看齊。法改會正就立法諮詢公眾,期限將於10月19日屆滿,暫未有立法時間表。

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倡就5類行為立法,其中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系統的「加重罪行」,最高可囚終身。(Freepik 網上圖片)

法律改革委員會提倡就5類行為立法,其中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系統的「加重罪行」,最高可囚終身。(Freepik 網上圖片)

法改會電腦網絡小組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昨發表諮詢文件,指本港目前並無單一條例處理電腦網絡罪行,經參考英國、美國、新加坡及內地等7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並考慮到前年實施的《港區國安法》後,提倡就5個電腦網絡範疇【見表】立法。例如駭入他人伺服器、蓄意截取數據、破壞電腦系統等。

陳政龍指出,電腦網絡罪行多元化,小組是按不同國際原則,釐定5類罪行,又稱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或已過時,故法改會建議立法,規管「入侵」等行為。

諮詢文件提及,因應網絡罪行性質,認為若案件與香港有聯繫,本港法庭可行使司法管轄權,又建議把5類罪行的刑罰分成兩類,任何人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循公訴程序定罪,一般最多可監禁14年,但若干犯屬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系統的「加重罪行」,則可囚終身。

陳政龍稱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或已過時,故法改會建議立法規管「入侵」等行為。(黃潤根攝)

陳政龍稱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或已過時,故法改會建議立法規管「入侵」等行為。(黃潤根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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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公眾利益未列為合理辯解

陳政龍解釋,若「非常之緊要」的電腦系統遭干擾,對干擾者的刑罰,應與現行法例中,構成人身損害罪行的罰則看齊;至於循公訴程序定罪、刑期最長為14年的刑罰,則參考欺詐罪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刑罰而定。陳政龍強調,網絡罪行可對社會構成重大影響,以監禁14年為最高刑期做法合適。

根據諮詢文件,法改會提議就「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加入「合理辯解」作辯護理由。被問公眾發布「入侵」伺服器所得、但涉及公眾利益和知情權的資料,能否以「合理辯解」作免責辯護,陳政龍指出,要視乎法庭如何演繹「合理」的意思,相信法庭會就本港社會期望而作出裁決。陳其後被追問,為何不在建議中「白紙黑字」列明公眾利益為合理辯解,他回應說,法改會希望為法院提供靈活性,讓被告有機會爭辯何謂「合理」行為。

另外,諮詢文件提倡針對「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立法,對於加入涉及非法討論的Telegram群組,應否被視為犯法,陳政龍稱,任何通訊軟件,包括WhatsApp都有機會包含犯罪討論,「好難想像可以跌入呢條罪」,但不排除干犯其他罪行。

陳政龍(右)強調,網絡罪行可對社會構成重大影響,以監禁14年為最高刑期做法合適。(黃潤根攝)

陳政龍(右)強調,網絡罪行可對社會構成重大影響,以監禁14年為最高刑期做法合適。(黃潤根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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